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6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唐國殷
訴訟代理人
曾涵微
被告
李政豪

李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45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4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