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758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陳靜怡
- 被告
- 翁品莃(原名:翁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18元,及其中新臺幣58,776元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8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