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77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仲偉
- 被告
- 歐思嫻(原名:歐沛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71元,及其中新臺幣12,612元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7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