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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16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參加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被告
莊承景(原名:莊百承)
被告
莊淑瓊
被告
莊百如
被告
莊淑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莊淑敏下方應增列「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莊淑雯」、「住屏東縣○○市○○街0號」之記載。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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