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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簡字第427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告
陳怡君

陳泰豪

盧秀麗

陳怡雯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怡君積欠原告新臺幣49,818元本金,及應計之利息與費用(下稱系爭債權)未清償,原告嗣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5616號債權憑證。而陳怡君之母即被繼承人羅玉燕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陳怡君未辦理拋棄繼承,應與其餘繼承人即被告陳泰豪、盧秀麗、陳怡雯及陳怡如繼承羅玉燕所遺系爭不動產,惟其等協議將系爭不動產分歸陳泰豪單獨取得,並辦妥分割繼承登記,有害於原告之系爭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陳泰豪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4年12月16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於相同法理,倘全體繼承人以單一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體分割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即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故繼承人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亦應整體為之,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僅就該個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又如繼承人僅就遺產部分為協議分割,於繼承人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亦應以該協議分割遺產之全部為撤銷權之行使,不得僅以「協議分割之遺產」中之部分標的為撤銷客體。

三、經查,羅玉燕於104年4月16日死亡,由繼承人即被告協議遺產分割乙情,有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以104年12月11日屏登字第163190號收件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在卷足稽(見本院卷一第139至164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如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自應以該協議中之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而依上開資料,該協議中除系爭不動產外,尚包括羅玉燕之其他遺產,本院於調得羅玉燕之遺產暨該等遺產之繼承登記資料後,業已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確認並補正欲主張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標的範圍,該裁定於115年3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87至289頁)。原告雖於115年3月9日具狀聲請閱卷,然迄未聲明就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整體訴請撤銷乙情,有閱卷聲請書、案件統計資料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91、303至307頁),則基於前揭遺產一體訴請撤銷之法理,原告應無從僅就系爭不動產單獨訴請撤銷,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2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同鄉彭厝段1029-72地號) 1/1 2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同鄉彭厝段1030-16地號) 1/1 3 建物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重測前建號:同鄉彭厝段412建號) 1/1 4 建物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重測前建號:同鄉彭厝段413建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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