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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廖鈞霖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方仕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民事起訴 狀記載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正確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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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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