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19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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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董家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朝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