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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李宛臻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涵微
被告
李政豪即展晟家電冷氣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89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1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407元(利息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日止,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7,899元 1 利息 67,899元 114年3月30日 114年7月1日 (94/365) 2.723% 476.15元  2 違約金 67,899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7月1日 (62/365) 0.273% 31.49元  小計       507.64元 合計        68,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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