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元馨
- 被告
- 郭秉維即宏康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20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7,543元 1 利息 27,543元 114年2月10日 114年7月16日 (157/365) 5.96% 706.1元 2 違約金 27,543元 114年2月10日 114年7月16日 (157/365) 0.596% 70.61元 小計 776.71元 合計 28,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