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潘快
- 當事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73號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傳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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