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傳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屏補字第3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傳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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