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41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潘快

原告
陳信宏
被告
郭守

陳秀雲

陳秋燕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補正以下事項:

一、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分割對象,且不以積極或消極遺產為限。是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自有為一體分割,分配於繼承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酌。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全部遺產價額計算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659元(遺產全部價額為4,470,634元×原告應繼分4分之1=1,117,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分割遺產應將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標的追加為分割標的,原告具狀追加聲明連同繕本送達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