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全字第8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宛臻

聲請人
楊衍明
相對人
張清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係指其請求本非金錢請求,但得以金錢請求代之者而言,例如原非金錢之請求,因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或怠於債務之履行,而變為得以金錢請求損害賠償者是。至債權人仍依債務之本旨,請求債務人履行其原非金錢之給付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96 年度台抗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參照。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情形。又債權人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倘債權人就任一要件未為任何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聲明第2點為:「限承租人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前挖除水泥永久道路、芒果樹一棵、石泥壓實道路與水泥永久田埂(水泥擋土牆),廢棄物要清運乾淨,挖除處要回填無毒土壤與四周土壤同高」;第4點為:「若承租人不作(誤載為做,應予更正)為或逾期,則不需再經訴訟或調解,即由出租人逕行找業者施作,全部費用憑據均由承租人承擔」等語,恐相對人不履行聲請人所請,恐債務人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日後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假扣押,如釋明不足,願供擔保等語。

三、經查:

㈠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就高樹鄉豐源段91、92、12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予相對人使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自任耕作,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土地,而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屏簡字第221號租佃爭議事件審理中等情,固經本院調取上開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

㈡聲請人起訴聲明第2點部分,核非請求相對人為金錢給付或得以金錢給付代之者,則聲請人此部分所欲保全強制執行者,顯非以金錢為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從而,此部分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㈢聲請人起訴聲明第4點部分,聲請人提出證物解說陳述狀1紙、證明書3紙為證,固得認聲請人就此部分請求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然關於此部分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未就相對人有何財務狀況陷入困頓,恐有脫產逃匿之情釋明完足,而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明書僅能釋明聲請人曾至系爭土地查訪相對人有無自任耕作乙情,尚難據以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假扣押之情事。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相對人有何隱匿財產或逃匿無蹤,致將來難以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不能認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則其雖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揆諸上開說明,仍難認已補釋明之欠缺,其此部分假扣押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全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