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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勞補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廖文忠

原告
尤醇淅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勞保費新臺幣(下同)222,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勞保費不具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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