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廖文忠
- 原告柯逸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柯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誠即閃電滴滴健身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及特休假未休之補償,總計新臺幣(下同)174,290元;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85,922 元至其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以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60,212元(計算式:174,290元+85,922元=260,212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37元【計算式:3,710元×1/3=1,2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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