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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小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
    邢峻華

  • 原告
    協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明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協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峻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李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6日8時30分許在屏東縣屏 東市中華路201巷之幸福公園停車場地下一樓(下稱系爭停 車場)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因倒車不慎碰撞原告所以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乙車),致乙車受損(下稱系爭事故),乙車經送修復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82,300元(零件費用59,300元、工資費用23,0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1條之2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82,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因甲車有全方位防撞系統,該系統於偵測可能碰撞時自動介入,降低車速或完全停止,當時我駕駛甲車倒車接近乙車時,甲車已啟動緊急剎車而造成短暫晃動。甲車沒有明顯碰撞乙車,我沒有看到碰撞痕跡。我當時有下車查看甲乙兩車外觀,確認均無損傷才離開現場,乙車所受損害非甲車碰撞所致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就系爭事故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系爭事故地點為系爭停車場,雖非道路範圍,然關於道路駕駛之注意義務,仍應認得類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令規定。而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已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甲車,於前揭時間、地點,倒車時撞及乙車,致乙車受有損害之事實,並提出乙車行車執照1紙 、乙車受損照片2張、乙車維修照片2張、估價單1紙、乙 車保養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9、85、125頁)。雖 被告否認兩車發生碰撞,然被告已自承:當時甲車倒車接近乙車時,發生短暫晃動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又 原告於前揭時間已報警處理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4年3月10日屏警分交字第1149003801號函檢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各1份及現場彩色照片8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6頁),亦有屏東縣政府114年9月2日屏府交運字第1145163307號函檢附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系爭停車場內平面圖附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9至135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及影像畫面擷圖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8、159頁),可知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駕駛甲車倒車,持續 接近乙車,停於乙車前方後,被告下車查看兩車狀況,與一般人倒車發生碰撞時下車查看碰撞情形相符。參以員警在系爭停車場內拍攝乙車受損之照片(見本院卷第33、35頁),可知乙車受損位置為左前車頭處,經核與前揭現場監視器影像中兩車相對位置相符,亦與原告提出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85頁)所示維修左前車頭之零件、拆裝、校正、烤漆位置均一致。復衡以原告提出乙車保養紀錄,顯示乙車甫於系爭事故發生前4個月即113年9月4日送廠保養,並就機油、引擎保護劑、機油芯子及拆裝進行維護、更換乙節,有乙車保養紀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5頁) ,則原告主張甲車撞及乙車,造成乙車受損,非屬無據。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情形,以致發生系爭事故,堪認系爭事故確為被告未遵守上開注意義務之過失所致甚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被告負賠償之責。 ⒊至被告所辯:原告提供之前揭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為翻拍版本,證據力不足云云,然前揭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檢送到院,被告所辯顯有誤會,難以憑採。另被告空言辯稱:因甲車有全方位防撞系統,當時我駕駛甲車倒車接近乙車時,甲車已啟動緊急剎車而造成短暫晃動,乙車所受損害非甲車碰撞所致云云,被告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顯為臨訟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196條定有明文。惟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者 ,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損害賠償目的係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查乙車維修費為82,300元(零件費用59,300元、工資費用23,000元),其中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揆諸上開說明,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折舊計算,始屬合理。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 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乙車自出廠日110年4月,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4年1月26日,已使用3 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1,414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9,300÷(5+1)≒9 ,8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 )×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59,300-9,883) ×1/5×(3+10/12)≒37,8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 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59,300-37,886=21,414 】,加上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23,000元,乙車合理之維修費用應為44,414元(計算式:21,414元+23,000元=44,414元) ,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3月21日(見本院卷第63頁)送達被告。基此,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4,414元,及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500元,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彩霞 附件: 編號 檔案時間 勘驗結果 1 00:00:00至00:00:05 畫面中遠方右側有一輛黑色汽車(即甲車)駛出,該車左轉方向燈閃爍。左轉向鏡頭方向駛來,左轉方向燈停止。甲車行駛至畫面左側後停止並閃起剎車燈、倒車紅燈。 2 00:00:06至00:00:08 甲車倒車。 3 00:00:09-00:00:13 播放者:好,開始。 播放者將監視器影像放大。 播放者:可以了。 播放者手指螢幕。 甲車持續緩慢倒車。 4 00:00:14至00:00:30 甲車持續緩慢倒車,微往左後方偏。可見其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 5 00:00:31 甲車後方閃起剎車燈。 6 00:00:31至00:00:48 甲車持續緩慢倒車。接近畫面中間後方黑色車輛(即乙車)。 7 00:00:49至00:00:50 甲車後方閃起剎車燈並停止。甲車在乙車前方。 8 00:00:51至00:01:00 甲車閃起左轉方向燈。並稍往左前方前進後停止。 9 00:01:01至00:01:21 甲車左轉方向燈未停。駕駛開啟車門下車查看車尾方向後,上車、關車門。 10 00:01:22至00:01:51 甲車左轉方向燈未停,閃起倒車燈。些微倒車後,往左前方行駛,自畫面右側遠處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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