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小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廖鈞霖
- 法定代理人唐念華
-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峻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林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00元,及其中新臺幣22,275元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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