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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小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廖鈞霖
  •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 原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峻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林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00元,及其中新臺幣22,275元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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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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