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495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卓定豐
- 被告
- 張守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議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