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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5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被告
陳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9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3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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