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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55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潘快

原告
劉靖平
被告
蘇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2月28日及同年12月30日共向其借款10萬元,並簽立借據、本票為憑,約定清償期限各為114年2月5日、同年3月5日,至今共積欠10萬元未清償,被告則未到場爭執,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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