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60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唐國殷
- 訴訟代理人
- 曾涵微
- 被告
- 李政豪
李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45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4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