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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772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被告
歐思嫻(原名:歐沛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71元,及其中新臺幣12,612元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7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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