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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廖鈞霖

聲請人
王君良
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相對人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屏
代理人
簡世安
相對人
賴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264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在卷可參,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前開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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