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宛臻

抗告人
阮國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救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