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救字第9號
- 抗告人
- 阮國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