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李宛臻
- 原告阮國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救字第9號 抗 告 人 阮國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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