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173號
- 原告
- 李勁
- 被告
-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毓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臺東縣蘭嶼鄉,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