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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 原告
    李勁
  • 被告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173號 原 告 李勁 被 告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臺東縣蘭嶼鄉,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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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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