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莊毓雯
- 原告李勁
- 被告弘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173號 原 告 李勁 被 告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臺東縣蘭嶼鄉,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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