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1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參加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謝政良
- 被告
- 莊承景(原名:莊百承)
- 被告
- 莊淑瓊
- 被告
- 莊百如
- 被告
- 莊淑敏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莊淑敏下方應增列「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莊淑雯」、「住屏東縣○○市○○街0號」之記載。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