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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 被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法人張芳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芳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紅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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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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