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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宛臻

上訴人
即被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芳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紅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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