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張建亞
- 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法人、張芳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芳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紅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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