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亞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芳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紅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