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芳菘
- 即被告
-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亞
- 訴訟代理人
- 張芳菘
- 原告
- 阮紅芬
- 訴訟代理人
- 許宜欣
林豊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上開裁定於114年11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等事實,有前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詎上訴人迄今未補繳上開費用,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