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65號
- 原告
- 永吉樓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瑋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5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3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維護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