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6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宛臻

原告
永吉樓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5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3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維護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