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廖鈞霖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方仕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民事起訴 狀記載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正確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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