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廖鈞霖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永曜有限公司方仕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何家樺 張元馨 被 告 仁永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方仕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7,73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7,7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仁永曜公司)於民國111 年4月19日邀同被告方仕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600,000元,並立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 書,依約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6年4月21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計付方式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現為2.295%),另若逾期攤還本息,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仁永曜有限公司自114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迄今尚積欠本金257,7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方 仕帆為仁永曜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貸款業務其他金融服務費用收取標準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及TBB放款利率歷 史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甄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