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被告
- 林盈汝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1,486元,及其中114,389元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4年5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則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21,8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21,486元 1 利息 114,389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5月7日 (7/365) 14.78% 324.24元 小計 324.24元 合計 121,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