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5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林盈汝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1,486元,及其中114,389元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4年5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則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21,8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21,486元 1 利息 114,389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5月7日 (7/365) 14.78% 324.24元  小計       324.24元 合計        121,81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