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62號
- 原告
- 劉淑慧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又被繼承人李金齡已於民國114年3月15日死亡,本件被告應為其繼承人,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並提出被繼承人李金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本院家事庭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後,補正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