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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被告
郭秉維即宏康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20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7,543元 1 利息 27,543元 114年2月10日 114年7月16日 (157/365) 5.96% 706.1元  2 違約金 27,543元 114年2月10日 114年7月16日 (157/365) 0.596% 70.61元  小計       776.71元 合計        28,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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