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 原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賢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巷00號1樓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查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9,800元,惟 房屋總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均係政府課徵房屋稅等稅捐之依據,並非房屋實際交易價額。原告未查報系爭房屋之客觀價值,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並補正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系 爭房屋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張彩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