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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7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張麗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雲云即多美商行、柯宏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僅記載「⒈其中被告應給付在薪資的1/3部分作為審理賠償債務之用。⒉核算每月1/3使用作賠償使用於法有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4向規定辦理執行扣押1/3薪資所得」,並於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45萬元,顯未於訴之聲明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請先予辨明本件請求之金額(即原告自取得移轉命令迄今,被告應給付而未給付原告之薪資債權總額),進而更正本件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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