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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7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潘快

原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傳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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