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477號
- 原告
-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宗儀
- 訴訟代理人
- 陳穎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屏補字第477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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