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文宗儀
- 原告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訴訟代理人 陳穎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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