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簡字第256號
- 原告
- 薛曉佩
- 被告
- 許晏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44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民國115年2月6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