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李庭楹
- 被告
- 張正良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余惠芳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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