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藍素絨
一、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係以「陳天恊之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訴訟,惟被繼承人陳天恊於民國105年3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493號、105年度司繼字第737號、105年度司繼字第669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215號、106年度司繼字第1154號、107年度司繼字第697號、107年度司繼字第305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陳天恊之遺產現為無人繼承之狀態,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應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陳天恊之「未聲明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或提出陳天恊之「遺產管理人」,或「親屬會議已向法院報明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原告業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