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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藍素絨

一、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係以「陳天恊之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訴訟,惟被繼承人陳天恊於民國105年3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493號、105年度司繼字第737號、105年度司繼字第669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215號、106年度司繼字第1154號、107年度司繼字第697號、107年度司繼字第305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陳天恊之遺產現為無人繼承之狀態,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應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陳天恊之「未聲明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或提出陳天恊之「遺產管理人」,或「親屬會議已向法院報明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原告業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5年度屏補字第24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