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屏小字第160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蔡杰祐
- 被告
- 陳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692元,及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3年3月20日向原告申請貸款10萬元,約定分期清償本息,被告自114年10月20日起未按期償還,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還款明細、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