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小字第372號
- 原告
- 簡淑如
- 被告
- 林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5年度屏補字第18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5年7月1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