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小字第3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宛臻

原告
簡淑如
被告
林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5年度屏補字第18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5年7月1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5年度屏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