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簡字第28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茉研堂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宥騏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信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屏簡字第286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信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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