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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王朝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晨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馬晨瑾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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