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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5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茗秋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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