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汪叔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6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93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1665號)。茲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罪嫌部分,經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