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汪叔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6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93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1665號)。茲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罪嫌部分,經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5年度屏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