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賴明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7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893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因被告經上開刑事判決諭知部分無罪,並依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判決書可佐。依前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9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