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83號
- 原告
- 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尚衡
- 原告
- 楊雅仲
- 原告
- 湯豐瑞
- 被告
-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屏補字第8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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