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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8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潘快

原告
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衡
原告
楊雅仲
原告
湯豐瑞
被告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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