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屏小字第九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屏小字第九六號
- 原告
- 乙○○○○行屏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茂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付款人均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潮州支庫,票面金額共計五萬八千六百四十元,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未兌現,追索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丙、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經提出支票及屏東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款,及依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顏文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 │利率 │支票號碼│ │ │ │(新台幣)│ │ │ │ ├──┼────┼────┼──────┼───┼────┤ │1 │84.6.30 │二萬九千│84.6.30 │年利六│69568 │ │ │ │三百二十│ │釐 │ │ │ │ │元 │ │ │ │ ├──┼────┼────┼──────┼───┼────┤ │2 │84.8.30 │二萬九千│84.9.1 │年利六│69569 │ │ │ │三百二十│ │釐 │ │ │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