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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屏小字第九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屏小字第九六號

原告
乙○○○○行屏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茂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付款人均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潮州支庫,票面金額共計五萬八千六百四十元,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未兌現,追索無效,為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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